斗六簡易庭90年度六秩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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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六秩字第一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斗警社
秩字第一一二七六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關於販賣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之營業,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處
罰鍰新台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許。
(二)地點:雲林縣斗南鎮東明里新光公墓右側空地
(三)行為:經營義勇煤氣行係販賣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之營業,卻於右開時地,違
規儲放瓦斯計五十公斤三桶、二十公斤二十八桶、十六公斤二桶、四公斤八桶
及未標示瓦斯行名稱之瓦斯七桶,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