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秩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雄秩字第一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
  被移送人 明 安瓊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一月一日高市警鼓分刑
字第00二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明安瓊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貳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十八時五十分許。
(二)地點:高雄市○○區○○路○巷○號米堤汽車旅館二二二號房內。
(四)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 李宗杰 姦淫,代價新台幣三千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證人即男客李宗杰於警訊中之證詞。
(二)經警當場查獲,有現場臨檢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