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89年度壢小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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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壢小字第六О七號
原 告 協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火炎
送達代收人 鄭林 在
被 告 甲○○○○必鴻實業社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二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陳清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正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