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89年度壢小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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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壢小字第六О七號
  原   告 協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火炎
  送達代收人  鄭林
  被   告 甲○○○○必鴻實業社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二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陳清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正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歷審裁判

  • 中壢簡易庭 89 年度 壢小 字第 607 號裁定(90.01.03)[和解]
  • 中壢簡易庭 89 年度 壢小 字第 607 號裁定(90.01.03)[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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