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89年度桃簡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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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九八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二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陳清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正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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