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89年度中簡字第320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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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二О三號
原 告 丙○○○住台中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一)被告應將坐落台中市○區○○○段第一一五之四六
地號、第三九一之九七號土地上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二○三之四號鐵架造
店面房屋乙棟(以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交還原告及共有人甲○○。(二)被
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三十萬元及自八十八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被告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日向原告及共有人甲○○承租系爭房屋使用,約定租
期自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至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八日止,每月租金各收取新台
幣(下同)三萬元,每半年繳納一次租金,並交付二十一萬元作為押租保證金,
約定租期屆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