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53號聲請人昌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號法定代理人甲○○
二號訴訟代理人乙○○
六號一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5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94年2月8日、同年3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
書記官李淑芬┌─────────────────────────────────────────────────────────────────┐│附表:94年度除字第25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個-月)│├──┼─────────┼────────┼─────────┼───────────┼────────┼────────────┤│1│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股份│458,315元│93年7月31日│NC0000000│7│││公司 劉樹林 、劉樟│有限公司松山分行│││││││龍││││││├──┼─────────┼────────┼─────────┼───────────┼────────┼────────────┤│2│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股份│500,000元│93年8月22日│NC0000000│8│││公司劉樹林、劉樟│有限公司松山分行│││││││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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