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三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九十一年東簡字第一五六號),聲請就本院九十年度簡字第九九號判決所為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九九號),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貳年,於同年八月二十三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一年東簡字第一五六號判決有期徒刑伍月,且已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楊力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夜明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