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交簡字第34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交簡字第349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明昌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17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明昌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業據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明確均予以引用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明昌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曾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及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量刑部分:刑罰應本於應報與預防之功能及目的,以及秉持刑法寬嚴併進的刑事政策為思量。除扣除前揭96年度公共危險案件而本應加重之累犯部分外,本院亦審酌被告於93年間因同一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交簡字第2253號判決判處被告拘役30日,被告此三次呼氣酒精濃度分別為每公升0.77、1.39、1.51毫克,可見被告每次違反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義務之程度益形嚴重,歷經多次刑罰後依然故我,顯見其刑罰反應力極為薄弱,不斷於服用酒類無法安全駕駛的情形下,仍再三貿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根本無視其他參與道路交通之不特定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安全,也未能確實省思飲用酒類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為所衍生之高度潛在危險性,嚴重蔑視公眾用路安全,並可能因此於造成他人或其家庭健全性受到嚴重影響,其犯罪所生危險極高,本次酒駕行為撞及他人車輛造成事故,即為明例。故為確實昭彰刑罰理論之應報及預防功能,並符合刑法對於多次再犯相同罪名之行為應朝嚴罰方向之刑事政策,本院認不宜再以拘役或罰金刑或低度有期徒刑等輕刑處置,以免被告再生僥倖輕忽律法之心,而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參酌被告資力,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劉熙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書記官楊雅蘭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21731號被告陳明昌男4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明昌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785號判決有期徒刑2月,嗣經減為有期徒刑1月確定,於民國96年11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00年6月21日20時許,在高雄市○○區○○路附近之小吃店飲用高粱酒若干後,明知其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於同年月21日21時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行經高雄市○○區○○路○○巷口時,因不勝酒力而撞擊停放在該路旁 張簡涼富 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嗣經員警獲報到場處理,並於同日21時37分對其測試酒精濃度,測得其吐氣每公升所含酒精為1.51毫克(MG/L),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明昌於警詢及偵查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所有人張簡涼富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酒精濃度測試報告、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生理平衡檢測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紙、現場照片6張在卷可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嫌。又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檢察官張毓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