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217號
法定代理人 蘇文志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予嵩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780
元,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