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補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217號

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志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予嵩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780

元,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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