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6年度羅秩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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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羅秩字第1號
移送機關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
被移送人   林宏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
106年1月5日以警羅偵字第105003090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林宏德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肆仟
伍佰元。
扣案之強力膠壹條及吸食強力膠所用之塑膠袋貳個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1)時間:民國105年11月27日23時40分許。
(2)地點:宜蘭縣○○鎮○○路○號。
(3)行為:以塑膠袋吸食強力膠。
二、證據:
(1)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2)扣案強力膠及吸食時所用塑膠袋之照片。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敍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書記官劉婉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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