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聲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聲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就民國105年5月9日以電子傳
送方式提出之「民事聲請更正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假扣押+
法官迴避+停止原裁定執行+抗告+異議狀」,補正其簽名或蓋
章。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規定:「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
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得以
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書狀
同。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
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9條規定:「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
設備傳送之文書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記載,或首頁之記載與
受方收受者不符、無首頁可供核對或應添具所用書證影本而未
添具者,除受方承認或送方依其他方式補正外,不生文書提出
之效力。前項情形,受方應即通知送方於期限內補正。但無法
通知者,不在此限。」第121條第1項規定:「書狀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5年5月9日以電子傳送方式提出之「民事
聲請更正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假扣押+法官迴避+停止原裁
定執行+抗告+異議狀」,未據聲請人簽名或蓋章,茲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臺北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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