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17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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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17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家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大JIA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00元,應
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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