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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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7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民開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翰棠公園學府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兼追加被告 陳尚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翰棠公園學府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並為訴之追加。經查,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及
追加部分金額,合為新臺幣(下同)13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