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45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4568號
抗 告 人  柯欐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簡世南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
華民國106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抗
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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