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司調字第81號
聲 請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葉美伶
相 對 人 余鴻仁
余鴻鵬
余貞枝
余秀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等4人就座落臺北市○○區
○○段○○段000地號及同地段1681建號(門牌號碼:臺北
市○○區○○路○段000巷00弄0號3樓)之不動產於民國(
下同)102年12月25日所為分割繼承行為及於103年3月18日
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相對人等4
人應將其就前項不動產於103年3月18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
記塗銷。核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
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
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
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