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調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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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調字第81號
聲 請 人  郭梧琮
相 對 人  蔡雲玉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5,6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繳第
一審聲請費3,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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