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20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20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區鏡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大鐘鼎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
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5,72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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