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七九八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及兩造已結婚之相關證明。
二、被告之護照或大陸居民證等個人基本資料,以及被告於大陸之確實住居所地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汪智陽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B書記官陳月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