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四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參年壹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查本件被告乙○○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犯殺人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並分別自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於期間未滿前,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前項羈押原因仍屬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邱滋杉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鳳滿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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