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七六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朋助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壹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四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王以齊
法官陳姵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許倬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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