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聲字第60號
聲 請 人 王元貞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6年度板簡字第1443號修復漏水事件,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19條規定,關於言詞辯論所定程式之遵
守,專以筆錄證之;同法第213條之1規定,法院得依當事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使用錄音機或其他機器設備,輔助製作言
詞辯論筆錄;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明揭法庭錄音之目的
在輔助製作筆錄。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
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
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
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
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再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
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
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
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
第2項亦有明文,參諸前開規定立法理由,法庭錄音或錄影
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
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
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
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瞭解本案,向鈞院聲請106年度板簡字第
1443號及本案之前案號全部之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板簡字第1443號請求修復漏水
事件之被告,業經本院查明無訛,固堪認聲請人係有權聲請
交付錄音光碟之人。惟聲請人本件聲請狀僅載「為瞭解本案
,向鈞院聲請106年度板簡字第1443號及本案之前案號全部
之錄音光碟」等語,未敘明聲請錄音光碟之日期亦未敘明理
由,自難認其聲請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無從為許可之決定。是
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件法庭錄音光碟,於法未合,不應准
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書記官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