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184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旭麟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9,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220元。又原告起訴時雖具狀表明訴訟代理人兼送
達代收人為 陳振盛 ,但未提出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及補正委任狀,逾期不補繳上開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