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簡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杰陞
       林宗翰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譽芳   住屏東縣○○鎮○○路○段○○○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薛名翔薛丁富 之承受訴訟人、劉
金玉即薛丁富之承受訴訟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8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500元:【計算式:8,558+(
6.26ㄨ6,700)=50,5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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