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補字第31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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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3125號
原告捷運麗都公寓大廈管理負責人
法定代理人 張建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珍銑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549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日
書記官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