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2764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川珽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名峯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郭鍵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日
書記官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