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秩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4年度板秩字第101號

移送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被移送人 方德榮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4年6月1日以新北警土刑字第114369805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方德榮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1,000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4年5月28日下午5時16分許、同日下午7時7

      分許、同日下午9時4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路○○○○區○○

      路0段00號、土城區延和路162號。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即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二)現場照片4張。

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吸食強力膠之事實,業經其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有上列證據可資為證,自堪信為真實,核其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之違序行為。爰審酌被移送人之行為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動機、對於社會治安所生危害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