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秩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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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4年度板秩字第101號
移送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被移送人 方德榮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4年6月1日以新北警土刑字第114369805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方德榮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1,000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4年5月28日下午5時16分許、同日下午7時7
分許、同日下午9時4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路○○○○區○○
路0段00號、土城區延和路162號。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即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二)現場照片4張。
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吸食強力膠之事實,業經其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有上列證據可資為證,自堪信為真實,核其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之違序行為。爰審酌被移送人之行為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動機、對於社會治安所生危害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