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重更(四)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重更(四)字第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 謝英吉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等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九日執行羈押,至九十八年六月八日屆滿三月。
二、茲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九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