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減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8年聲減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減為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以下稱受刑人)因於民國94年8月上旬某日起至同年8月25日犯貪污治罪條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1476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86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褫奪公權2年。緩刑4年。嗣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12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後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97年3月8日至14日故意犯竊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7年12月9日以97年度上易字第2767號判決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1年4月,而於97年8月7日確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爰向板橋地方法院聲請撤銷緩刑,於98年3月27日受刑人緩刑之宣告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撤緩字第54號裁定撤銷,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貪污治罪條例罪第6條第1項第4款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吳進發法官梁堯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