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117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1171號
原   告  陳治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柏寬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20,00
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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