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729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簡字第7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精員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6年度偵字第150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精員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309條第1項、第55條、第41
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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