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618號
原   告  王立銘
被   告  張進華
訴訟代理人  張自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進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1項、第3項及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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