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732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簡字第7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再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53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再源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柒壹壹公克)沒收
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
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書記官吳俊明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
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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