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4年度地聲字第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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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4年度地聲字第3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蔣敏洲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中華民國114年5月7日本院114年度地聲字第13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案號欄所載:「114年度地聲字第13號」,應更正為:「114年度地聲字第3號」。
理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復依第307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日
法官簡璽容
法官黃麗玲
法官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日
書記官 張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