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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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8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阮氏紅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阮氏娟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0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87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核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書記官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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