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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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8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蕭福鈞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413號),前經終結辯論,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於民國114年7月2日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虹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諾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