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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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8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蕭福鈞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413號),前經終結辯論,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於民國114年7月2日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虹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諾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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