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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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24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戴玉靖
代理人 王婷儀 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
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王姍姍
相對人
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羅建興
相對人
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郭偉成
相對人
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
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張簡旭文
相對人
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葉佐炫
相對人
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對人
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
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相對人
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唐曉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戴玉靖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日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3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4年2月24日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據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宛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