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廖純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孝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