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共同選任辯護人鄭國安
陳炳彰 吳麗珠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郭佳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美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