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三○○號
原告 丞鎂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審判長法官朱玲瑤~B法官陳業鑫~B法官唐中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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