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八四七號
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沒入保証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一萬元後,免予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法官邱泰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慧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