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42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42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二七0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七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蓓蓓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
書記官陳素卿┌───────────────────────────────────────────────────────┐│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七四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銀行民權分│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貳萬肆仟肆佰柒拾陸│RU六五六0三七││││限公司│行││元│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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