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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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0五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男二右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其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一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楨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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