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六二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毒偵字第五九五號),暨移送併案(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八三四號、第七七九號、第一0二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玖拾參年拾貳月貳日玖拾參年度訴字第參陸貳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六二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於審理程序中否認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零點一公克),為其所有,並就該包毒品查獲地點有所爭執,故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辜漢忠法官郭顏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