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85年度鑑字第8197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85年鑑字第8197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8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八十五年度鑑字第八一九七號
被付懲戒人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按懲戒案件,被付懲戒人死亡者,應為不受理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台灣省政府以被付懲戒人甲○○係台灣汽車客運公司駕駛員,於八十五年四月十三日午後一時十分許,因駕車不慎,在屏東縣○○鄉○○路○○○號前撞倒騎機車之行人 董恒 ,致董恒傷重不治死亡,認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之違法失職情事,移送本會審議。經查該被付懲戒人業於八十五年十月三十日因病死亡,有死亡診斷書及除戶戶籍謄本影本各一份附卷可稽,依首開規定,自應不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被付懲戒人甲○○已死亡,應予不受理。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石炎
委員 胡光華 委員 金經昌 委員 王文 委員 黃向堅 委員 吳天惠 委員 張登科 委員 耿雲卿 委員 薛爾毅 委員 王廷懋 委員 蔡尊五 委員 王江深 委員 陳丁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記官古明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