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07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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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0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07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郭明昆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