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008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郁睿清
被   告  徐振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新北市新莊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附卷可稽,被告住所地非本院管轄。又本件侵權行為地係
國道一號南向高架19公里處,事故由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
路警察大隊汐止交通分隊前往處理,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肇
事資料在卷可查,可認侵權行為地為汐止區,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侵權行為地管轄法院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書記官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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