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交上易字第19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九七九號
上訴人被告甲○○右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二七七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二四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以原審認定的事實有部分錯誤,當天係颱風夜,路面潮濕,路燈全線都沒有亮,車流量也很大云云為由,提起上訴。惟按縱有上訴人所指之情形,其未必即不能注意車前狀況而得免過失責任,況據台中市○○○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記載:「天候─7(陰),光線─3(夜間有照明),路面狀態─5(乾燥),缺陷─4(無缺陷),障礙物─5(無障礙物),視距─7(良好)」(見偵查卷第九頁)。再依卷附當晚拍攝之現場照片觀之,肇事路段之路面尚非濕滑,亦未見風狂雨驟之景象;(見偵查卷第十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姚勳昌法官郭同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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