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易字第17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七三三號
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六三八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八六四六、一八七七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甲○○連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甲○○係台中縣○○鎮○○街○○號全富影視社之負責人,明知如附表所列之影片之著作財產權,分別屬於乙○○○○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得利公司)、鎂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鎂源公司),竟基於意圖銷售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年九月間起,在該影視社內,將該等影片,連續以電腦燒錄機燒錄方式,重製成盜版VCD光碟片,並連續以每片八十元之價格販賣與不特定人,以此方式侵害著作權人得利公司、及鎂源公司之權利。嗣於九十年十月四日晚上九時許,經上述二家公司代理人 魏里南 、丙○○會同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偵查員在上址搜索查獲,扣得如附表所示之VCD光碟共二十六片。
二、案經被害人得利公司、鎂源公司訴由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移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供承有於右揭時地,以燒錄方式,重製如附表所示之VCD光碟片之行為,惟矢口否認有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辯稱:我沒有出賣,也沒有出租,是要免費送給別人的。用我拿店裡的版權片用電腦燒錄,這是客人要的,因為他說沒有時間看云云。經查被告於警訊時供稱:「警方查扣之盜版光碟片,是一名年約二十餘歲之男子於九十年九月底左右自行前來我店內兜售,我以每部新台幣四十元購入,隨即再以新台幣八十元出售予不特定人牟利,迄今大約售出三部左右。」(見一八六四六號偵查卷第九頁背面);而證人即被告之妻 陳秀滿 於警訊時稱:「是一名年約二十餘歲之外務員(姓名、年籍不詳)於九十年九月底拿來我店裡兜售的,我以每部新台幣四十元購入,再以每部新台幣八十元售出,主要是販售予不特定人牟利。」(見一八六四六號偵查卷第十一頁背面);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是客人拿來我幫他錄的。」等語(見一八六四六號偵查卷第四五頁)。被告於原審法院沙鹿簡易庭訊問時,供稱:「當天下午二點到四點有來搜索,沒有搜到任何東西,到晚上再來搜索,一進來就搜到,所以應該是別人放的,不是我們所有的。::有證人丁○○可以證明我們是被栽贓。」(見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五七八號卷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訊問筆錄);被告於原審供稱:「我也不知道這些光碟片如何來的。警察在白天就搜索過一次,但是沒有搜到東西,警察是在晚上我不在的時候說有找到,警察在查的時候我沒有在場,是我太太打電話給我的我才回來。::當初不是文昌派出所的警員來的,當初我有幫客人拷貝VCD送給客人,因為客人他來租很多次所以我才拷貝送給他。(問:查獲到的VCD是否你要拷貝送給客人的?)我拷貝完的已經送給客人了,我拷貝的是企業戰士,當初我還以為是客人故意要栽贓給我的。(問:你拷貝的母帶何來?)是正版帶。」(見原審卷第十六、十七頁);又稱:「(問:企業戰士光碟片上面所載的字體是否你寫的?)是我寫的。(問:扣案的光碟片是否在你們那裡查獲的?)除了企業戰士那片之外有的是我寫的沒有錯,但是有的不是,我全部都是燒給同一個客人,母帶是向告訴人的公司買的,然後我再拷貝給客人使用,這個客人叫丁○○,因為這個客人他都一次租很多的片子,而且同一張片子都看很多次,所以他就問我說可不可以燒給他,所以我才會燒給他。」(見原審卷第三四頁);被告在原審及本院,雖曾否認其中部分之盜版VCD為其所有,惟經本院受命法官當庭勘驗扣案之VCD,係全部為八十分鐘,七百MG,由同一版製作,其上並均有CdrNet標示,片名之標示字體亦均一致(見本院卷第四三頁),可見確係同一人所燒錄者無疑。再經本院當庭勘驗播放盜版VCD光碟片總共二十六片,扣案光碟片片名和原審判決書附表之扣案標示相同後,被告始承認扣案之光碟片,均係其所盜拷者(見本院卷第一一七、一一八頁)。綜合以上被告或其妻陳秀滿所述各點,先前承認有將盜版光碟片出售予人,嗣後改稱沒有出售或出租,其又先稱扣案之盜版光碟片非其所有,嗣經法院一一予以詳細調查後,始陸續承認為其所有,再經本院勘驗之後,始承認全部為其所燒錄盜拷者,惟仍否認有出售之行為。另據被告請求傳訊之證人丁○○於本院證稱:「我有加入會員,是屬於一千元三十片,沒有限時間,但是最好是半年內看完。(問:你借三十片,有無時間的限制,限制你幾天內要還?)有限時間,院線片是兩天一夜,非院線片就不限時間,如果有院線片我就會租。我只租過五種,尖峰時刻
(二)我沒有租過,其他有租過,也全部都看完了。(問:你有無請被告燒錄原審判決書附表所示之片子?)沒有。::(問:被告曾經和你的談話並錄音下來,你是否知道此事?)我不知道他有錄音。(問:對於談話錄音之譯文有何意見?)那時他恐嚇我說要對我全家不利,也有勒索,所以我為了脫身,只好這樣說。(問:被告為何要恐嚇你?)被告認定是我告密的,所以恐嚇我,我實際上沒有叫被告燒錄什麼,只是單純租片子」等語(見本院卷第五七至五九頁),是被告所提出之錄音及譯文內容,均不足以作為被告有利之證明。按保護著作權,乃政府之一貫政策,且經常利用各種不同管道宣導多年,被告既係經營影視社,對於版權片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不得擅自任意燒錄,當不能諉為不知,其竟擅予燒錄,且被告對於同一部影片,竟然燒錄成多部,如以被告所稱係要送給同一位顧客觀看者,僅燒錄一部影片,即已足供所需,自無燒錄多片之必要。再參以被告及其妻在前之供述,曾經出售之情觀之,可見被告燒錄多片之目的,顯有銷售之意圖,及有意圖營利而交付於人之事實,至為明顯。此外復有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片二十六片扣案,及如附表所示影片之授權書、授權合約書、授權同意書、合約書等著作權之證明資料附卷,可資佐證。被告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罪,又被告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違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並應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論處。被告多次犯行,均時間緊接,犯罪手法及構成要件均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被告所犯上開二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處斷。原審疏未詳查,誤為被告無罪之諭知,自有未合。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予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片,係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法併予宣告沒收。
三、被告所犯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部分,檢察官雖未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敘及,惟該部分與已起訴部分,有牽連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戊○○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姚勳昌法官郭同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者。
F附表(VCD光碟片)┌──┬────────────┬──┬──┬─────────────┐│編號│品名│數量│單位│著作財產權人│├──┼────────────┼──┼──┼─────────────┤│一│尖峰時刻(2)│八│片│乙○○○○份有限公司│├──┼────────────┼──┼──┼─────────────┤│二│千鈞一刻│四│片│乙○○○○份有限公司│├──┼────────────┼──┼──┼─────────────┤│三│辣妹搶銀行│六│片│乙○○○○份有限公司│├──┼────────────┼──┼──┼─────────────┤│四│神鬼大反撲│六│片│乙○○○○份有限公司│├──┼────────────┼──┼──┼─────────────┤│五│企業戰士│二│片│鎂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計:二十六片(每一部影片有二片光碟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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