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5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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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五六О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六一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袋重零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台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下午三時許,在台中縣豐原市○○路○○○巷○號,查獲甲○○(經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二三四六號不起訴處分)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扣得甲○○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含袋重0.四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一包(含袋重0.四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許月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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